江西科技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维修改造工程在进度、质量、施工等方面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改造效益,确保工程建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维修改造工程是除整体新建基础建设工程外的工程,如:建筑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 防水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校区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管网 工程、实验实训工程、运动场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施工监管、预结算、验收等相关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学校维修改造等相关工作由总务处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1.负责年度维修改造预算的编制及上报。
2.负责项目立项的申请、方案及施工图纸的落实、概预算、工程量 清单、控制价的编制。
3.负责项目竞争性磋商需求文件、评标标准、合同等的编制工作。
4.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以及协调外部关系等工作。
5.项目甲供材料的申报、盘点,施工材料进场(含甲供材料)、隐蔽工程等的验收以及竣工后的整体验收工作。
6.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相关变更签证、进度款、结算等进行审核工作。
7.项目立项、合同、施工、变更签证、验收、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8.维修改造等其它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立项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论证
1.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论证后按要求立项。填制维修改造项目立项申请表,需包含但不限于描述项目名称、概况、必要性及合理性、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范围及内容、工期、概算造价金额、经费来源等内容。
2.维修改造需求一般由使用部门提出,公共区域由总务处提出。立项项目应编制在年度维修改造计划中,并列入财务预算。
3.同类维修改造项目或单次立项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学校校务委员会审核,接到维修改造计划申请后,根据计划安排,进行工程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及概预算的审核。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及审批程序
维修改造、水电抢修立项审批按学校一般程序进行。
第四章 合同计价方式
第六条 合同计价方式
1.全费综合单价包干。确定各子项目全费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最终结算总价为实际工程量乘以全费综合单价。各子项目全费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损耗费、管理费、利润、各类技术组织 措施费、规费、税金、水电费、相关风险等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包含的一切费用,从合同签订至整个工程结束固定不变,除学校书面批准外不再因任 何原因进行调整。
2.全费总价包干。根据图纸、清单在承包范围内确定结算总价,并约定不再调整。全费总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损耗费、管理费、利润、各类技术组织措施费、规费、税金、水电费、相关风险等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包含的一切费用,从合同签订至整个工程结束固定不变,除学校书面批准的变更签证外不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3.全费综合单价加总价包干混合。全费综合单价包干以及全费总价包干相结合;对于无法计量的部分,如零星项目拆除、垃圾清运、打扫卫生、零星修补、整治等项采用全费总价包干,其它可以计量的子项目采用全费综合单价包干。
4.工料单价。即套定额,依据地区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实际工程量计算出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根据地区发布的取费标准得出单位工程的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七条 计价方式的选取
1.在基本能够确定维修改造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时,为避免增加无法预测的零星工程或工程量,在有利学校的原则下可选择全费总价包干。
2.在难以确定维修改造范围及工程量清单时可选择全费综合单价包干。
3.对于专业性较强如燃气、高低压供电、自来水等项目学校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选择工料单价,由响应人编制相关工料
预算单价,学校总务处进行审核,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八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
1.做好施工前的现场勘察准备工作,主要核对现场情况是否与图纸一致、原有管线的标注保护工作。
2.做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相应接驳口的准备工作,确保后期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安全及计量计费。
3.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按时报审工作。
第九条 施工管理
1.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确认后的图纸、国家颁布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学校总务处的要求进行施工;
(2)对于主要且量大的工程项,严格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样板验收合格后,才允许大面积施工;
(3)总务处对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及管理,如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材料降档降质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一般在 500-5000 之间;
(4)要求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覆盖或下一道工序施工前报总务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未经验收擅自进行施工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一般在 500-5000 之间。
2.工期管理
项目施工单位目标工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总工期执行,除重
大变更及不可抗力外,施工工期不得超合同工期。学校现场负责人应当按照约定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如发现进度达不到预期,应当协调施工单位增加人力、施工段等措施来加快施工进度。施工单位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发包人原因除外),每逾期一天,按不低于合同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3.安全管理
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安全施工规范;应做好施工人员及施工车辆进校登记和报备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签署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进出施工现场;加强防火、防电意识,严禁在可燃、易燃旁进行切割及焊接工作、严禁带电操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高空作业等;定期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如发现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要求施工 单位进行整改,处罚金额视情况而定,一般在200-500之间。对于存在危险性施工情况的工程,应督促落实相关工程保险购买事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文明施工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学校师生工作生活造成影响;承建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学校相应设施进行保护,不得野蛮施工;严禁擅自拆改学校原有供电线路、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设施,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5.验收标准
按照施工合同、国家验收标准执行。
6.乙供材料在验收合格并按要求办理乙供材料使用许可证(详见附表8)后方可使用。
7.在办理材料使用许可证或工序验收后,如经检查仍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学校现场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金额一般在500-5000元之间。
第六章 变更、签证
第十条 变更
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应进行充分论证。总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提交变更估价申请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若变更导致成本增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本调增。
第十一条 签证
1.合同范围内能够在竣工图纸上反应并计算的项目,不予办理签证,在结算时一并计算;施工单位完成图纸或合同外的工作可办理签证。
2.如额外工作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20%,需就此额外工作重新签订补充合同,重新发起流程审批。
3.签证事项施工完成并由现场负责人确定后, 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应在七天内)申报签证单,签证单必须注明签证原由、工程量和签证内容发生的起止时间。不及时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
4.工程签证单需附上原始记录凭证,原始记录单上 必须注明工程内容的具体位置和部位、作业工人数、机械数等,必要时
需附图及照片标注,以满足计量、计价要求。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要求 
1.组织要求
总务处牵头组建验收小组,部门负责人主持,使用部门、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
2.验收内容
(1)资料验收: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竣工报验单、竣工验收表、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资料(包含合格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或工序验收记录、各类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等。
(2)实体验收:完成合同及设计文件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承诺;所完 成的工作内容均达到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第八章 工程结算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达到竣工结算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结算申请,审批同意后由现场负责人根据结算报送时间的要求(完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督促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结算资料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立项、方案、合同、竣工图纸、各类奖惩文件、各类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竣工验收申请 表、竣工验收表、结算书(电子文档和软件版)、水电费结清证明等。
第十四条 总务处须严格对照施工现场审核验收竣工图。竣工图绘制要求:当设计变更内容较少时,施工单位可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直接在原施工图上进行绘制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当涉及到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面积超过20%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竣工图,并加盖竣工图章且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结算资料齐全后,由总务处初审;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竣工图、变更签证联系单等与实际现场不符,应与施工方进行现场核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项目结算价款可根据情况聘请第三方造价审计单位(总价包干除外)。
第十六条 初审完成后,由总务处、第三方造价审计(如有)、 施工单位等多方进行结算资料核对;
第十七条 结算工作完成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整套请款资料(包含支付申请表、付款审批表、验收报验单、验收意见表、结算申请表、结算定案资料、全额真实有效的发票等)。付款完毕,总务处基建科做好工程档案归档工作。
第九章 罚则
第十八条 项目参与人员需严格按本管理办法执行,保持廉洁自律,保证公平公正开展各项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和性质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向施工方或材料商索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2.向施工方或材料商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或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
4.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和旅游等,接受施工方或
材料 商提供资金。
5.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工作的施工方或材料商的宴请和商业娱乐活动。
6.与施工单位串通,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计价、签证等方面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7.未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江西科技学院总务处,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立项申请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整改通知单
4.整改通知单回复单
5.隐蔽工程报验单
6. 甲供材料送货收据单
7. 甲供材料使用申请表
8.乙供材料使用许可证
9.工程变更单
10.工程签证单、原始记录凭证
11.工程竣工报验单
12.工程竣工验收表
13.工程结算申请表
14.支付申请单
15.付款审批表